

川保監發〔2015〕20號
各財産保險公司、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銷售公司省級分公司,各保險行業協會:
近年來,我省摩托車、拖拉機交強險投保難、銷售交強險時強制搭售商業險、違規經營交強險問題屢有發生,相關舉報投訴案件呈上升趨勢。為加強交強險業務管理,提升服務質量,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營造公平市場環境,現就交強險業務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對交強險費率和投保須知內容進行張貼公示
1.各財産保險公司、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各保險機構”)須在營業場所內顯著位置對家用機動車、摩托車、拖拉機交強險費率和投保須知等內容進行張貼公示,業務承保櫃臺須在櫃臺玻璃上張貼或在櫃面擺放同樣格式和內容的告示單或告示牌。各保險機構須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交強險費率和投保須知內容的張貼公示。
2.交強險費率和投保須知公示內容及格式由四川保監局根據交強險相關規定統一制定和進行修訂;各市州保險行業協會牽頭組織轄區各保險機構統一印製和進行張貼公示,省保險行業協會牽頭組織成都地區保險機構統一印製和進行張貼公示;各保險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公示內容及格式,不得拖延或未按規定要求進行公示。
3.四川保監局聯絡省公安廳、省農業廳、省質檢局,推動在全省車管所、農機站和社會化檢測站等營業場所和業務櫃臺對交強險費率和投保須知內容進行張貼公示;各保險行業協會聯絡所在地交警、農機、質檢部門,推動在本地車管所、農機站、社會化檢測站對交強險費率和投保須知內容進行張貼公示。
二、加強交強險業務管理
1.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內,各保險機構不得在沒有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社會化機動車檢測站設立經營網點和配備遠程出單設備;具有出單或訪問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功能的電腦設施必須安置在具有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機構住所內。
2.各保險機構應進一步加強代理人管理,不得縱容、默許代理人違規設立經營網點、違規收取保費以外的費用、違規印製廣告及進行不實宣傳等,不得授予個人代理人在具有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機構住所以外的場所和電腦設備上訪問保險公司內部網絡和核心業務系統的權限。
3.各保險機構須保證交強險承保業務系統通暢、單證充足,不得拖延承保或附加其他條件。
4.對於非本地、本省戶籍機動車,各保險機構在承保時須進行審慎核查,驗明並留存投保人、車主真實身份和聯絡信息以及車輛真實、完整信息。
三、開展交強險業務自查和巡查工作
1.各保險機構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應定期對遠程出單點、核心業務系統訪問權限、交強險保險單證管理、交強險費率和投保須知張貼公示等情況進行清理核查,確保出單設備、保險單證、核心業務系統由具有合法資質的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管理使用,確保各營業場所內顯著位置和業務櫃臺上均有交強險費率和投保須知公示內容。
2.各保險行業協會應對轄區各保險機構自查情況進行檢查,對保險機構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我局報告。
3.四川保監局將不定期對各保險機構貫徹執行和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對是否存在拒絕或拖延承保交強險、強制搭售商業保險、違規設立經營網點和進行廣告宣傳、未按規定對交強險費率和投保須知進行張貼公示等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對於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我局將依法進行查處。
附件:四川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和投保須知
四川保監局
2015年1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和投保須知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簡表)
車輛大類 | 序號 | 車輛明細分類 | 保費 | |
一、家庭自用車 | 1 | 家庭自用汽車6座以下 | 950 | |
2 | 家庭自用汽車6座及以上 | 1,100 | ||
二、非營業貨車 | 3 | 非營業貨車2噸以下 | 1,200 | |
4 | 非營業貨車2-5噸 | 1,470 | ||
5 | 非營業貨車5-10噸 | 1,650 | ||
6 | 非營業貨車10噸以上 | 2,220 | ||
三、摩托車 | 7 | 摩托車50CC及以下 | 80 | |
8 | 摩托車50CC-250CC(含) | 120 | ||
9 | 摩托車250CC以上及側三輪 | 400 | ||
四、拖拉機 | 10 | 兼用型拖拉機14.7KW及以下 | 60 | |
11 | 兼用型拖拉機14.7KW以上 | 90 | ||
12 | 運輸型拖拉機14.7KW及以下 | 540 | ||
13 | 運輸型拖拉機14.7KW以上 | 1,120 | ||
1.座位和噸位的分類都按照“含起點不含終點”的原則來解釋。 | ||||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試行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絡浮動,浮動因素及比率可訪問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WWW.CIRC.GOV.CN查詢。 3.完整費率方案請訪問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WWW.CIRC.GOV.CN查詢。 |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須知
1.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保險公司是否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可通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WWW.CIRC.GOV.CN查詢。
2.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3.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誌。
4.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5.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6.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投保人在投保交強險時保險機構將依法代收車船稅。
7.保險機構必須保證系統暢通、保單充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承保交強險。
8.保險代理人和仲介機構不得強制投保人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交強險,不得誘導、誤導投保人在責任限額內重復投保,不得在銷售交強險時強制投保人購買其他保險産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9.投訴維權熱線:123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