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遼寧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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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0-11-20 來源:遼寧監管局 文章類型:原創
葫蘆島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穩妥處置案件,依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信息報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55號)和《遼寧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遼銀保監發〔202072 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

銀行機構,是指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葫蘆島監管分局(以下簡稱葫蘆島銀保監分局)轄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保險機構,是指在葫蘆島銀保監分局轄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

在葫蘆島銀保監分局轄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適用本細則。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轄內保險專業仲介機構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類、信息報送、案件處置和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 案件管理工作堅持機構為主、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分類查處原則。

第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承擔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建立與本機構資産規模、業務複雜程度和內控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案件管理體系,制定本機構的案件管理制度,並有效執行。

第六條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和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管理工作,協調、督促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案件督查、行政處罰、審結;負責轄內案件(風險事件)信息的審核、登記、報送工作;負責向遼寧銀保監局案件管理部門統一報送案件督查、審結報告。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負責案(事)發機構位於葫蘆島地區的案件的督查、行政處罰和審結工作,指導、督促案發機構對責任人實施問責,跟蹤、評價案發機構整改情況;負責向遼寧銀保監局對應機構監管部門同步報送案件確認報告、案件確認報告續報、案件撤銷報告、案件風險事件報告、案件風險事件續報、案件風險事件撤銷報告、監管督查報告和案件審結報告。

第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應當按照要求對案件準確分類,區分不同類型案件開展查處工作。

第二章 案件定義、分類及信息報送

第八條 案件類別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

第九條 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該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保險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銀行保險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虛構保險合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客戶個人信息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第十條 業外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以外的單位、人員,直接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産品、服務渠道等,以詐騙、盜竊、搶劫等方式嚴重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或在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內,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安全及其從業人員、客戶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銀行從業人員以外的人員實施的銀行卡盜刷、信用卡詐騙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應作為業外案件報送:一是涉案金額等值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是涉及銀行客戶20人以上,或者銀行卡20張以上的;三是犯罪手法新、性質惡劣,或者引發較大輿情和信訪事件的。

客戶被銀行從業人員以外的人員通過撥打電話、發送短信等手段誘騙,直接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自助設備、櫃面等渠道向其控制的銀行賬戶匯(存)入資金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不作為業外案件報送。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於重大案件:

(一)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産)佔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産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葫蘆島銀保監分局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第十二條 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其中全國性分支機構由市級分行(分公司)統一報送,地方法人機構總部在葫蘆島的由總部統一報送,地方法人機構總部不在葫蘆島的由葫蘆島分行(分公司)報送。

案發銀行保險機構應通過指定系統向監管部門報送案件確認報告蓋章掃描版(同時附可編輯的電子版),報告落款日期應與材料實際報送至監管部門系統的日期一致,監管部門以系統收到案件確認報告蓋章掃描版的時間認定銀行保險機構報送案件信息時間。如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因填寫不規範被監管部門退回導致反復報送的,以最終一版報告蓋章掃描版報至指定系統的時間認定報送案件信息時間。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收到案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確認報告並審核後,應起草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確認報告,經葫蘆島銀保監分局相關機構監管部門會簽,案件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審批,于2個工作日內將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確認報告上報至遼寧銀保監局案件管理部門,並由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抄報遼寧銀保監局相關機構監管部門,同時督促葫蘆島銀保監分局相關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案件處置工作。

葫蘆島地區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葫蘆島銀保監分局轄區外分支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于3個工作日內報送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葫蘆島銀保監分局無需另向遼寧銀保監局報送案件信息。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銀保監發〔201929號)的案件,應于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確認報告。

對於不按規定報送案件信息,有遲報、漏報、瞞報行為的銀行保險機構,由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按照監管權限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

案件確認報告內容應包括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名稱,基本案情、案件性質及案件分類,案件發生時間和案件發現時間,是否為重大案件,涉及的內外部人員及其基本情況,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時間及立案罪名,涉案金額及風險情況,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案發機構和監管部門已採取的措施等。有遲報、瞞報案件信息等情形的,涉案銀行保險機構應在案件信息報告中作出説明。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對遲報、瞞報等行為的認定及相關監管措施,應在案件信息報告中及時明確和更新。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提交的案件確認報告應參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要求規範書寫。

第十三條 案件報送主體的確定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銀行保險機構總部人員或總部在分支機構兼職人員,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開展業務過程中發生案件的,應綜合考慮相關人員作案時的身份和業務落地機構等因素,將與案件聯絡最緊密的機構確定為案件報送主體;勞務派遣人員、第三方服務人員、保險仲介從業人員等長期為銀行保險機構提供服務並接受其日常管理的人員發生案件的,原則上由對其進行日常管理的銀行保險機構報送案件信息。

保險專業仲介機構長期為保險公司提供服務並接受其日常管理的人員發生侵害保險公司或客戶權益的,由保險公司報送業內案件;不屬於長期為保險公司提供服務並接受其日常管理的仲介機構從業人員,如發生侵害保險公司或客戶權益的,由保險公司報送業外案件同時仲介機構報送業內案件,如發生侵害仲介機構權益的,由仲介機構報送業內案件。

第十四條 案件報送應遵循一案一報、一法人一報、一局一報原則。即一家銀行保險機構發生多起案件,且案件之間無關聯關係的,應分別報送案件信息;一起案件涉及多家銀行保險機構的,應準確摸清案件性質、涉案金額等,判斷相關機構涉及情形是否構成案件,由涉案銀行保險機構分別報送案件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向遼寧銀保監局案件管理部門報送案件信息時,經向遼寧銀保監局案件管理部門請示同意後,可採取並案報送:一是銀行保險機構法人及分支機構涉及同一案件,由同一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且涉案法人機構及涉案分支機構均位於葫蘆島銀保監分局轄內的;二是一家銀行保險機構在葫蘆島銀保監分局轄內的不同分支機構涉及同一起案件,由同一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的。

第十五條 案件應當年報告、當年統計,按照案件確認報告報送時間納入年度統計。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及涉案金額等依據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的立案相關信息確定;不能知悉相關信息的,按照監管權限,由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初步核查並認定。

第十六條 案件處置過程中,案件性質、案件分類、涉案金額、涉案機構、涉案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續報,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第十七條 對於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依法撤案、檢察機關不予起訴、審判機關判決無罪或經葫蘆島銀保監分局相關機構監管部門核查確認不符合案件定義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公安、司法、監察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的,應一併上傳。

案件撤銷應秉承審慎原則,不得僅以機構或客戶未發生資金損失、員工個人行為、涉案員工已離職等理由撤銷案件。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由負責處置案件的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督促相關機構依法查處,並審核機構查處結果。

第三章 案件風險事件定義及信息報送

第十八條 案件風險事件是指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案件確認標準的有關事件。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為案件的事件,屬於案件風險事件:

(一)銀行機構從業人員、保險機構高管人員因不明原因離崗、失聯的;

(二)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保單狀態出現異常的;

(三)大額授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失聯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同業業務發生重大違約的;

(五)銀行保險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報案但尚未立案,或者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但尚未立案的;

(六)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的;

(七)其他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確認標準的情形。

第二十條 事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風險事件後,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報送路徑、報送時間認定方式及其他要求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收到事發機構位於葫蘆島地區的案件風險事件報告並審核後,應起草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風險事件報告,經葫蘆島銀保監分局相關機構監管部門會簽,案件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後,于3個工作日內將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風險事件報告上報至遼寧銀保監局案件管理部門,並由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抄報遼寧銀保監局相關機構監管部門,同時督促葫蘆島銀保監分局相關機構監管部門關注案件風險事件。銀行保險機構、葫蘆島銀保監分局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且尚未立案的,按誰移送、誰報告原則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保險行業協會移送案件線索的,需及時通知銀行保險機構,由銀行保險機構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葫蘆島地區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葫蘆島銀保監分局轄區外分支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于5個工作日內報送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葫蘆島銀保監分局無需另向遼寧銀保監局報送案件信息。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銀保監發〔201929號)的案件風險事件,應于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對於不按規定報送案件風險事件信息,有遲報、漏報、瞞報行為的銀行保險機構,由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按照監管權限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

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內容應包括事發銀行保險機構名稱,事件發生時間、事件發現時間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涉及人員及其基本情況,風險情況及預判,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是否已採取措施,事發機構和監管部門已採取的措施等。有遲報、瞞報案件風險事件信息等情形的,涉事銀行保險機構應在案件風險事件信息報告中作出説明。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對遲報、瞞報等行為的認定及相關監管措施,應在案件風險事件信息報告中及時明確和更新。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提交的案件風險事件報告應參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要求規範書寫。

第二十一條 案件風險事件報送主體要求參見第十三條。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但主要涉嫌在原任職銀行保險機構工作期間作案的,現任職機構應以案件風險事件信息形式、原任職銀行保險機構應以案件信息形式分別向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報送案件信息。現任職銀行保險機構經核實確認不屬於本機構案件的,可按規定撤銷案件風險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在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開展核查,涉及金額、涉及機構、涉及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事件續報。經核查認定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確認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撤銷。案件風險事件續報和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一致。公安、司法、監察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的,應一併上傳。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風險事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由負責分辦案件風險事件的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督促相關機構依法查處,並審核機構查處結果。

第二十三條 案件風險事件自報送之日起超過一年仍不能確認為案件的,應予以撤銷。

第四章 案件處置

第一節 業內案件處置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 業內案件處置工作包括機構調查、監管督查、機構內部問責、行政處罰、案件審結等。

第二十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開展案件調查工作,按規定提交機構調查報告;

(二)對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並開展內部問責;

(三)排查並整改內部管理漏洞;

(四)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五)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第二十六條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案件督查、行政處罰、審結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指導、督促、統籌、協調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案件督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二)向遼寧銀保監局案件管理部門報送案件處置報告;

(三)對重大案件實施現場或非現場督導;

(四)必要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第二十七條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對本轄區的案件處置工作負監管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指導、督促轄內銀行保險機構開展案件調查工作;

(二)成立督查組開展監管督查工作,按規定提交監管督查報告;

(三)指導、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四)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行政處罰;

(五)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案件發生在葫蘆島地區的,必要時由葫蘆島銀保監分局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在案件處置過程中發現葫蘆島銀保監分局轄區外案件線索的,應及時向相關監管機構移交。

第二節 業內案件機構調查

第二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成立調查組並開展案件調查工作。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其上級機構負責人擔任;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發生案件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法人總部負責人擔任。案件調查工作包括:

(一)對涉案人員經辦的業務進行全面排查,制定處置預案;

(二)最大限度保全資産,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做好輿情管理,必要時爭取地方政府支持,維護案發機構正常經營秩序;

(四)積極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五)查清基本案情,確定案件性質,明確案件分類,總結發案原因,查找內控管理存在的問題;

(六)對自查發現的案件,提出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自查發現的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辦業務或日常經營管理中,通過內部審計監督、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等途徑,主動發現線索、主動報案並及時向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的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外部舉報、外部信訪、外部投訴、外部審計、監管檢查、輿情監測等外部渠道發現的,不屬於自查發現案件。

第三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于案件確認後4個月內報送機構調查報告,案發機構位於葫蘆島的,由相關機構向葫蘆島銀保監分局對應機構監管部門報送調查報告。其中全國性分支機構由市級分行(分公司)統一報送,地方法人機構總部在葫蘆島的由總部統一報送,地方法人機構總部不在當地的由葫蘆島分行(分公司)報送。

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提交延期説明報告,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案件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案件基本情況,涉案人員基本情況,關於是否屬於自查發現的案件相關意見及理由,涉案業務風險排查情況以及風險敞口,案發原因以及暴露出的內控管理問題,機構已採取的措施,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進展情況等,報告應詳細反映已掌握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重點説明案件發生經過、作案手段、所反映的問題。

第三節 業內案件監管督查

第三十一條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在監管督查階段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及時掌握案件偵辦情況,並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二)必要時發佈風險提示,向銀行保險機構通報作案手法和風險點、提出監管意見。並將風險提示抄報遼寧銀保監局案件管理部門和機構監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在監管督查階段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指導、督促並跟蹤銀行保險機構做好案件應急處置與調查工作,及時掌握案件調查情況,協調做好跨機構資金核查,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或開展延伸調查。

(二)對銀行保險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三)確定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和涉案金額。

(四)根據案件情況組織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對相關業務進行排查。

(五)對案件是否屬於自查發現作出結論。

第三十三條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應于案件確認後4個月內向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報送監管督查報告(附機構調查報告),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提交延期説明報告,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收到監管督查報告後應進行審核,經葫蘆島銀保監分局相關機構監管部門會簽,案件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後,于半個月內向遼寧銀保監局案件管理部門報送。

案件督查報告內容應包括案件基本情況,涉案人員基本情況,關於是否屬於自查發現的案件相關結論,涉案業務風險排查情況以及風險敞口,對案發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核查情況,案發原因以及暴露出的機構內控管理問題,監管督查工作情況及已採取的監管措施,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進展情況等。報告應參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要求規範書寫,詳細反映已掌握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重點説明案件發生經過、作案手段、所反映的問題。

第四節 業內案件內部問責

第三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與本機構資産規模和業務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責任追究制度,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報送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在機構調查工作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作出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內部問責。內部問責方案應與負責處置案件的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溝通。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工作。

第三十五條 內部問責工作由案發機構的上級機構牽頭負責,案發機構人員不得參與具體問責工作,但案發機構為法人總部的除外。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由法人總部牽頭組織開展問責工作。

第三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追究案發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對其上一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發生重大案件的,銀行保險機構除對案發機構及其上一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外,還應對其上一級機構的上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銀行保險機構組織架構和層級不適用本條有關問責要求的,法人總部應向負責處置案件的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構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七條 案件內部問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二)罰款、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經濟處理;

(三)通報批評、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其他問責方式。

案件問責方式可以合併使用。應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處理或其他問責方式替代。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對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問責:

(一)認為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有錯誤,已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意見,但上級仍要求其執行的;

(二)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自查發現的案件的;

(三)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採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且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減輕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免於追究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因緊急避險,被迫採取非常規手段處置突發事件,且所造成的損害明顯小于不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且未造成損害的;

(三)在集體決策的違法違規行為中明確表達不同意意見且有證據予以證實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責的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從重問責:

(一)發生重大案件的;

(二)對一年內發生的兩起以上(含兩起)案件負有責任的;

(三)管理嚴重失職,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導致案件發生的;

(四)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違法違規操作,導致案件發生的;

(五)對違法違規事實或發現的重要案件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處理,導致案件發生或案件後果進一步加重的;

(六)對上級機構或監管部門指出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或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採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導致案件發生的;

(七)隱瞞案件事實或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抗拒、妨礙、不配合案件調查和處理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實施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的;

(九)瞞報或多次遲報、漏報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應從重問責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離職人員對離職前的案件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做出責任認定,並報告負責處置案件的葫蘆島銀保監分局相關機構監管部門。該人員離職後仍在銀行業保險業任職的,原任職單位應將責任認定結果及擬處理意見送交離職人員現任職單位,現任職單位根據本單位內部規定和實際情況處理。

第五節 業內案件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監管權限,及時對業內案件開展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

葫蘆島地區內發生的重大案件,由遼寧銀保監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案件的行政處罰應堅持依法從嚴、過罰相當原則,除對涉案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還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涉及多家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則,依法對相關機構及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自查發現的案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罰:

(一)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導致重大案件發生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規定,影響金融市場秩序穩定的;

(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社會關注度高、影響惡劣的;

(四)拒絕或阻礙監管執法的;

(五)多次違法違規的;

(六)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節 業內案件審結

第四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于案件確認後8個月內報送案件審結報告,報送路徑與機構調查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提交延期説明報告,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機構審結報告內容應包括案件基本情況,機構調查工作情況,機構內部問責結果,機構整改方案等,報告應詳細反映已掌握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重點説明處罰問責措施,並附內部問責相關材料。

第四十八條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應于案件確認後10個半月內向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報送案件審結報告(附機構審結報告)。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提交延期説明報告,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對作出不予立案調查決定或經立案調查決定不予處罰的案件,應在審結報告中予以明確。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收到案件審結報告後應進行審核,經葫蘆島銀保監分局相關機構監管部門會簽,案件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後,于半個月內向遼寧銀保監局案件管理部門報送。

監管審結報告內容應包括案件基本情況,機構調查和監管督查工作情況,機構內部問責結果,機構整改方案,行政處罰結果或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等。報告應參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要求規範書寫,詳細反映已掌握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重點説明處罰問責措施,並附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應分別建立檔案,在案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將有關案卷材料立卷存檔。

第七節 業外案件處置要求

第五十條 對符合重大案件定義的業外案件,由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參照業內案件進行機構調查、監管督查和案件審結,必要時可以督導機構內部問責,開展行政處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針對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臺賬,明確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案發機構位於葫蘆島地區的,需由相關機構在整改完成後向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報告整改落實情況,抄報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由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向遼寧銀保監局機構監管部門報告,抄報遼寧銀保監局案件管理部門。

第五十二條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機構監管部門在對案發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監管評級、市場準入、償付能力評估、現場檢查計劃制定時,應體現差異化監管原則,綜合參考機構業內案件發生、內部問責、整改落實和是否屬於自查發現的案件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案件管理部門定期發佈案情通報,向銀行保險機構通報轄內案件處置情況,提出監管工作意見。

第五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按本細則開展案件管理工作。違反本細則的,由葫蘆島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違反本細則,不及時報告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或未按規定處置案件的,由上級單位責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依據相關問責和紀律處分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葫蘆島銀保監分局應保守案件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應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人或參與人,以及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監督等責任的人員。

本細則所稱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遼寧銀保監局對農村信用社市聯社履行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管理有關職責以及對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葫蘆島銀保監分局負責修訂和解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葫蘆島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防控處置工作實施方案》同時廢止。

附件:報告模板

附件

案件確認報告

XX年第XX

報告單位:XXX(蓋章) 簽發人:XXX

關於XX案件的確認報告

(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案發機構名稱、案件發生時間和發現時間

二、基本案情

三、案件性質、案件分類、明確是否為重大案件

四、涉及人員及其基本情況

五、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時間及罪名

六、涉案金額及風險情況

七、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

八、機構和監管部門已採取的措施

九、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承辦部門:XXX

聯絡人:XXX 座機:XXX 手機:XXX


案件確認報告(續報)

XX年第XX(續報X

報告單位:XXX(蓋章) 簽發人:XXX

關於XX案件的續報

(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案發機構名稱及案件基本情況

二、案件性質、案件分類、涉案金額、涉案機構、涉案人員等發生的重大變化

三、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已採取的措施

四、機構和監管部門已採取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承辦部門:XXX

聯絡人:XXX 座機:XXX 手機:XXX


案件撤銷報告

XX年第XX

報告單位:XXX(蓋章) 簽發人:XXX

關於XX案件的撤銷報告

(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已上報的案件基本情況

二、已上報的案件確認報告情況

三、據以判斷不構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據)

據此情況,我單位認為符合案件撤銷標準,特此報告進行案件撤銷。

承辦部門:XXX

聯絡人:XXX 座機:XXX 手機:XXX


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XX年第XX

報告單位:XXX(蓋章) 簽發人:XXX

關於XX案件風險事件的報告

(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事發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及風險事件概況

二、涉及人員及其基本情況

三、風險情況預判

四、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

五、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已採取的措施

六、機構和監管部門已採取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承辦部門:XXX

聯絡人:XXX 座機:XXX 手機:XXX


案件風險事件報告(續報)

XX年第XX(續報X

報告單位:XXX(蓋章) 簽發人:XXX

關於XX案件風險事件的續報

(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事發機構名稱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

二、涉及人員、風險情況、造成的影響等發生的重大變化

三、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已採取的措施

四、機構和監管部門已採取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承辦部門:XXX

聯絡人:XXX 座機:XXX 手機:XXX


案件風險事件撤銷報告

XX年第XX

報告單位:XXX(蓋章) 簽發人:XXX

關於XX案件風險事件的撤銷報告

(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已上報的案件風險事件基本情況

二、已上報的案件風險事件報告情況

三、據以判斷撤銷案件風險事件的理由及依據)

據此情況,我單位認為符合案件風險事件撤銷標準,特此報告進行案件風險事件撤銷。

承辦部門:XXX

聯絡人:XXX 座機:XXX 手機:XXX


機構調查報告

XX年第XX

報告單位:XXX(蓋章) 簽發人:XXX

關於XX案件的調查報告

(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涉案人員基本情況

三、關於是否屬於自查發現的案件相關意見及理由

四、涉案業務風險排查情況以及風險敞口

五、案發原因以及暴露出的內控管理問題

六、機構已採取的措施

七、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進展情況

八、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承辦部門:XXX

聯絡人:XXX 座機:XXX 手機:XXX


監管督查報告

XX年第XX

報告單位:XXX(蓋章) 簽發人:XXX

關於XX案件的督查報告

(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涉案人員基本情況

三、關於是否為自查發現的案件相關結論

四、涉案業務風險排查情況以及風險敞口

五、對案發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核查情況

六、案發原因以及暴露出的機構內控管理問題

七、監管督查工作情況及已採取的監管措施

八、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進展情況

九、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承辦部門:XXX

聯絡人:XXX 座機:XXX 手機:XXX


案件審結報告(銀行保險機構)

XX年第XX

報告單位:XXX(蓋章) 簽發人:XXX

關於XX案件的審結報告

(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機構調查工作情況

三、機構內部問責結果

四、機構整改方案)

據此情況,我單位申請審結案件。

附件:內部問責相關材料

承辦部門:XXX

聯絡人:XXX 座機:XXX 手機:XXX


案件審結報告(監管部門)

XX年第XX

報告單位:XXX(蓋章) 簽發人:XXX

關於XX案件的審結報告

(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機構調查和監管督查工作情況

三、機構內部問責結果

四、機構整改方案

五、行政處罰結果或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

據此情況,我單位認為該案違法違規事實清楚,機構內部問責到位,行政處罰工作已完成,符合審結標準,特此報告予以審結案件。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承辦部門:XXX

聯絡人:XXX 座機:XXX 手機: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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