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閩銀監發〔2010〕2號
各銀監分局,各市、縣(區)科技局,各設區市知識産權局,各政策性銀行福建省分行(福州代表處)、各國有商業銀行福建省分行,興業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福州分行、民生銀行泉州分行,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福建省分行,福建海峽銀行、泉州銀行,平安銀行福州分行、泉州分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4號)以及中國銀監會和科技部《關於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精神,推動科技資源和金融資源的有效結合,進一步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促進我省科技産業可持續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本意見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從事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高新技術産品的生産和經營,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人數比例不低於30%,直接從事研發的科技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人數的10%以上,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産品研發的經費不低於企業銷售收入的5%,規模在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範圍內的企業。
二、加強協作,整合資源,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有效融資。福建銀監局、福建省科技廳、福建省知識産權局建立信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聯絡,定期會商協調,推動各項工作有效落實。加強政府部門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融資政策銜接,積極推動各級科技等有關部門、投資基金、銀行、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等多方參與、科學合理的風險分擔體系建設。各銀監分局、各設區市科技行政部門和知識産權部門也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推進本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
三、推進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全省各級科技行政部門以及高新區等各類科技園區要積極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扶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探索科技型中小企業互保聯保等多種信用擔保方式,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難題。福建銀監局、福建省科技廳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對主要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擔保公司,優先推薦納入我省再擔保體系。
四、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貼息補助機制。各級科技行政部門應積極組織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貸款貼息項目資金資助,並提供配套支持;有條件的設區市、縣(市、區)應設立科技貸款貼息專項資金,對承擔各級科技計劃項目和銀行業機構推薦的高信用等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提供貼息補助,進一步發揮財政對科技與金融結合的導向作用,引導銀行業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
五、營造銀行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有利環境。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建設,提升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融資服務的專業化水平,開展融資企業和銀行的信息互通服務,促進企業實現有效融資。各級科技行政部門、高新區等各類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要定期收集匯總成長性好、市場潛力大、信用度高以及承擔各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及時向銀行推薦,促進銀企資金對接。各級銀行業監管部門、科技行政部門、銀行業協會、銀行業機構要認真落實《關於選聘科技專家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64號)精神,做好科技專家的推薦、選聘、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專業優勢,為銀行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業務提供科學、專業的諮詢意見。各級科技行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積極聯合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專業知識培訓,協助銀行提高從業人員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和風險管理能力。
六、加大銀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創新力度。各銀行業機構要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高新區等各類科技園區、擔保公司、創業投資機構等合作,積極探索建立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特點的産品創新、授信管理、風險控制、激勵約束等機制,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信貸管理體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銀行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密集地區、高新區等各類科技園區設立分支機構,建立科技金融服務專業團隊,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積極開展專利權等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業務,鼓勵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採取動産、應收賬款、倉單、股權等抵押貸款方式,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抵押不足的矛盾。福建銀監局、福建省科技廳和福建省知識産權局將選擇2-3家銀行作為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創新試點單位,按照我省重點産業振興和調整政策、重點産業集群發展等要求,深入探索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有效途徑。
福建銀監局 福建省科技廳 福建省知識産權局
二○一○年一月八日
